江苏省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我省技工院校教育教学工作特点、人才培养和社会需求,引导广大教师加强教学改革和专业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技工教育教师队伍,特制订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技工教研室中专职从事教育教学教研工作,取得国民教育学历并已获得相应教师资格且在职在岗的人员。
第三条 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助理讲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讲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 “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当年及下一年不得申报。
2.年度考核有“不合格”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3.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4.受处分期间和处分未撤销者,不得申报。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国家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规定科目的合格证。
2、取得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
3、取得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
4、取得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所从事的教学和教研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讲师资格条件
第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报讲师资格:
1.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助理讲师资格并受聘该职务4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技工院校教学工作2年以上。
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技工院校教学工作3年,或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技工院校教学工作1年,经考核能胜任或履行讲师职责,可以直接认定讲师资格。
第八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本专业较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技工教育教学工作规律,教书育人,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方法得当,教学效果优良。积极参加学校德育、课程改革、专业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校企合作等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工作。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系统担任过1门课程的全部教学工作,教学质量较高,教学效果好。学期平均课时量在180学时以上(校级领导应有实际授课或讲学能力,教学工作量达教师工作量的三分之一以上,中层教学管理干部应达到二分之一以上。)近4年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2.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担任班主任或中层教学管理工作3年以上。
3.具有指导新教师提高业务水平的能力。
4.开设校级公开课3次或县(市、区)级1次以上。
第九条 专业教师技能要求
专业教师应达到本专业(工种)四级(中级)以上职业资格。
第十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参与校级以上课题研究、教学改革试验、实验室筹建改造等工作,并取得明显的成效。
2.本人或培养、指导的学生在各类职业技能或学科竞赛中成绩优异,获得市级三等奖以上表彰。
3.在教育改革、教学研究工作方面取得优异成绩,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和奖励。
4.评为校级以上专业带头人。
第十一条 论文、著作要求
任现职期间,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译著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2.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教材工作(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3.出版本专业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第四章 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报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1.获得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取得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并受聘该职务5年以上。
2.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并受聘该职务4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技工院校教学工作2年以上。
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技工院校教学工作3年,或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技工院校教学工作1年,经考核能胜任或履行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责,可以直接认定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本专业较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技工教育教学工作规律,教书育人,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方法得当,教学效果优良。积极参加学校德育、课程改革、专业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校企合作等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工作。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胜任本专业(工种)的生产实习教学和相关专业理论课的教学工作,学期平均课时量在180学时以上。近4年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2.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担任班主任或中等教学管理工作3年以上。
3.具有指导新教师提高业务水平的能力。
4.开设校级公开课3次或县(市、区)级1次以上。
第十四条 专业技能要求
在本专业(工种)方面有较全面的实际操作能力,达到本专业(工种)三级(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
第十五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参与完成实习设备的安装、调试或大修、改造等工作。
2.本人或培养、指导的学生在各类职业技能或学科竞赛中成绩优异,获得市级三等奖以上表彰。
3.在实习教学管理和实习教学改革中取得优异成绩,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和奖励。
4.参与校级以上课题研究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或参与完成专业(工种)实习场地建设、装备计划、设计、改造等工作;或积极参与企事业单位项目开发、技术改造,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
第十六条 论文、著作要求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市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1篇以上与本专业(工种)相关的论文。
2.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教材工作(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或承担实习课题的设计、编写完整的实习指导讲义在校级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
3.出版本专业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第五章 高级讲师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报高级讲师资格:
1.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该职务5年以上。
2.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后,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该职务2年以上。
第十八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对技工教育有一定的研究,具有鲜明的教学理念,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状况与相关专业领域职业教育发展趋势。具有较丰富的教书育人经验,教学质量高,教学效果好。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课程(以1门课程为主)的讲授和全部教学工作,学期平均课时量在180学时以上(校级领导应有实际授课或讲学能力,教学工作量达教师工作量的三分之一以上,中层教学管理干部应达到二分之一以上。)近5年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其中至少2次为“优秀”。
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并能协助学校有关部门进行教学管理工作,担任班主任工作或从事中层以上管理岗位3年以上。
3.具有指导助理讲师提高业务水平的能力。
4.开设校级公开课、示范课4次或县(市、区)级2次或市级1次以上。
第十九条 专业教师技能要求
专业教师应达到本专业(工种)三级(高级)以上职业资格。
第二十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作为课题负责人组织或独立承担校级以上课题研究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2.本人或培养、指导的学生在各类职业技能或学科竞赛中成绩优异,获得市级以上前6名。
3.在学校管理、教育改革、教学研究工作方面取得优异成绩,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和奖励。
4.评为市级以上专业带头人或获得市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
第二十一条 论文、著作要求
任现职期间,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译著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其中至少1篇为专业教研论文)以上。
2.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教材工作(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同时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3.出版本专业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同时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第二十二条 破格申报高级讲师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1.获得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5年以上,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该职务6年以上。
2.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该职务4年以上。
3.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该职务1年以上。
(二)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除具备第十八、十九、二十条款外,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至少3次为“优秀”,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专业论文3篇以上;或正式出版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不少于二分之一),并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教材(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并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本人或培养、指导的学生参加省级以上职业技能或学科竞赛获前3名。
2.省级以上教学科研、教改课题的主要承担者(前3名)。
3.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4.省级以上表彰的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等称号。
5.省级示范专业、精品课程负责人。
6.在技术发明、创新、改造、推广、运用中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年均30万元以上),或取得国家发明专利。
第六章 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条件
第二十三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1.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并受聘该职务5年以上。
2.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后,取得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并受聘该职务2年以上。
第二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对技工教育有一定的研究,具有鲜明的教学理念,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状况与相关专业领域职业教育发展趋势。具有较丰富的教书育人经验,教学质量高,教学效果好。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胜任本专业(工种)的生产实习教学和相关专业理论课的教学工作,学期平均课时量在180学时以上。近5年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其中至少2次为“优秀”。
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并能协助学校有关部门进行教学管理工作。担任班主任工作或从事中层以上管理岗位3年以上。
3.具有指导二级实习指导教师提高业务水平的能力。
4.开设校级公开课、示范课4次或县(市、区)级2次或市级1次以上。
第二十五条 专业技能要求
在本专业(工种)方面有较全面的实际操作能力,达到本专业(工种)二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
第二十六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作为课题负责人组织或独立承担校级以上课题研究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或组织完成专业(工种)实习场地建设、装备计划、设计、改造等工作;或积极参与企事业单位项目开发、技术改造,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10万元以上)。
2.本人或培养、指导的学生参加市级以上技能竞赛获得前6名。
3.在实习教学管理和实习教学改革中取得优异成绩,并得到市级以上表彰、奖励。
4.评为校级以上专业带头人或获得市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称号。
第二十七条 论文、著作要求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1篇以上与本专业(工种)相关的论文。
2.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教材工作(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承担实习课题的设计、编写完整的实习指导讲义在市级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
3.出版本专业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第二十八条 破格申报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1.获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取得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并受聘该职务6年以上。
2.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并受聘该职务4年以上。
(二)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除具备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款外,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至少3次为“优秀”,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正式出版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不少于二分之一),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主编教材(本人撰写不少于3万字),并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本人或培养、指导的学生参加省级以上技能竞赛获前6名。
2.省级以上教学科研、教改课题的主要承担者(前3名)。
3.市级以上表彰的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等称号。
4.胜任一体化教学,在教学教研中成果显著,上过省级以上教学示范课。
5.省级示范专业、精品课程负责人。
6.在技术发明、创新、改造、推广、运用中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年均30万元以上),或取得国家发明专利。
第七章 正高级讲师资格条件
第二十九条 学历资历要求
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讲师或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并受聘该职务5年以上。
40周岁以下申报者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讲师或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并受聘5年以上。
第三十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本专业广博、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相关专业领域职业教育发展趋势。教书育人成果卓著,在课程改革、专业建设、校企合作、一体化教学、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教育教学改革中取得突出成绩,并形成有一定影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丰富的教学实践和教学工作经验,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课程(其中1门为主干课程)的讲授和全部教学工作,平均教学工作量每学期不少于180学时(校级领导为普通教师的三分之一以上,中层干部二分之一以上)。近5年学校教学质量考核均达到“合格”,至少3次“优秀”。
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并能协助学校有关部门进行教学管理工作。担任班主任工作或从事中层以上管理岗位5年以上。
3.培训技师的工作成绩突出,独立承担过技师及其以上层次毕业设计或鉴定指导工作;或负责组织适合高技能人才培养的专业开发和课程建设,并得到推广使用;或省级示范专业主要负责人或精品课程负责人。
4.系统指导过青年教师,成绩突出。
5.从事学校管理或专职从事教育教学研究的人员,在基层一线从事专职教学工作累计不少于5年,在市级以上范围开设教学公开课、或专题讲座平均不少于3次。专职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以上1-4条款中的3条。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能要求
1.专业教师应达到二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2.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应达到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第三十二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主持省(部)级课题或国家级课题研究1项,或主持市(厅)级以上课题研究2项。
2.本人或培养、指导的学生在各类职业技能或学科竞赛中成绩优异,获国家级奖励1项(前6名),或获省(部)级奖励1项(前3名),或获得市(厅)级以上奖励2项(第1名)。
3.在学校管理、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研究工作方面取得优异成绩,获省级教育教学、科研二等奖以上1次,或获得市级教育教学、科研一等奖2次。
4.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名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称号。
第三十三条 论文、著作要求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专业课教师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高水平的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本专业学术论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2.文化基础课教师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高水平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本专业学术论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3.专职从事教育教学研究的人员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高水平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6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本专业学术论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视同在相应刊物发表论文(仅视同1篇,不等同核心期刊论文):
(1)主编教材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参编正式出版的教材2部(每部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以上)。
(2)出版本专业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第三十四条 破格申报正高级讲师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1.获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教学工作30年以上,取得高级讲师或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并受聘该职务6年以上。
2.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讲师或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并受聘该职务4年以上。
(二)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除具备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款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获得“中华技能大奖”。
2.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从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转至技工院校教学岗位的人员,应先转评同级教师职务。申报教师高一级职务时须转评满一年,任职年限连续计算,按申报相应的资格要求进行。
第三十六条 申报或破格申报高级讲师的文化课教师只满足相应的业绩成果要求中的一项的,须在原论文、论著规定要求上增加发表1篇本专业相关的论文。
第三十七条 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不实行破格;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讲师不实行学历、资历双破格。
第三十八条 若干问题的说明
1.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是指学校每学年组织对任课教师一年来教学质量进行的综合性评价。
2.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本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
3.提供的论文须是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可在“中国期刊网”(中国知网)等论文数据库中查证到。省级及以上刊物一般指省级及以上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有ISSN或CN刊号);核心刊物一般指北京大学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的期刊。在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以及论文集收集的论文均仅作参考。
4.著作一般指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教材指由部、省统一规划的教材。
5.本资格条件中的工作年限、任职年限、论文论著发表出版时间、课题结题时间等均截止到申报年度上一年年底。
6.申报专业类别应与所从事教学专业类别相一致,申报教育管理专业应为在教育教学岗位上从事教育管理(校长或教学副校长)连续工作五年以上。
7.破格申报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以及申报正高级讲师的人员需参加答辩。
8.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
9.教科研项目、课题均须已结题,并提供正式的立项报告或签订的正式协议和结题报告。取得的经济效益,必须提供本专业、行业权威部门的书面鉴定材料。